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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知识问答

征集时间:2016-06-14 11:51 截止日期:2016-06-29 11:51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一、制定《禁毒法》的宗旨是什么?

制定《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二、《禁毒法》所指的毒品包括哪些种类?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禁毒法》对公民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如何做好禁毒宣传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毒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六、国家为什么实行毒品管制?

因为毒品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危害社会,危害家庭,危害个人。

七、毒品的危害性有哪些?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一、毁灭自己。毒品摄入人体后产生戒断反应,对健康形成直接而严重的损害,导致急慢性肝炎、肺炎、败血症、心内膜炎、肾功能衰竭、心律失常、血栓性静脉炎、动脉严、支气管炎、肺气肿、各种皮肤病、慢性器质性脑损伤、中毒性精神病、性病及艾滋病等各种疾病。二、祸及家庭。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丧失人格,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就会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六亲不认,从此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贫穷和充满矛盾的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三、危害社会。吸毒与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得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另外,对吸毒者进行各种医疗诊断,缉毒,戒毒力量的投入,对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开展等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担。

八、毒品管制的内容有哪些?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九、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那些场合进行工作检查?

根据《禁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十、吸毒成瘾是如何认定的?

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是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尿样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可作药品(纳屈酮)催瘾试验。(来源公安部“关于对吸事、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

十一、涉嫌吸毒的人员如果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检测,该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十二、吸毒成瘾人员该如何进行戒毒?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何种情况下要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十四、哪些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十五、对不适用强制戒毒的人员该如何实施戒毒?

对于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禁毒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十六、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方式解决?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能否被探视或者探视家人?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十八、如何监督和保障戒毒人员的通信权?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十九、强制戒毒期限为多少?强制戒毒期限能否提前?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二十、强制戒毒期限能否延长?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二十一、在戒毒康复场所参加劳动有无劳动报酬?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二十二、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普通公民是否一样?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十三、哪些错误的认识导致吸毒者戒毒后复吸?

有的患者在出院后总是这样想:“我最后再饱吸一次,以后再也不吸了。”“戒毒这段时间艰苦,出院后我最后满足一次,再决心与毒品告别。”“只吸一次是不会成瘾的。”等等,在这些错误认知的指导下,患者一次再次地吸食下去,从而又重新成瘾。

二十四、《禁毒法》所规定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禁毒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禁毒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对于上述涉毒行为,依据《禁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五、依据《禁毒法》的规定,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如何处理?

按照《禁毒法》的六十六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什么是海洛因?其危害性有哪些?

由鸦片的提取物吗啡合成,是吗啡二乙酰的衍生物,其化学名为二乙酰吗啡,白色结晶粉末,依纯度不同而以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海洛因区分。通常用锡箔包装或以封口塑胶带方式流通市面。

使用初有欣快感,无法集中精神,会产生梦幻现象。过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状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压、瞳孔变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赖性,长期使用后停药会发生渴求药物、不安、流泪、流汗、流鼻水、易怒、发抖、寒战、打冷颤、厌食、腹泻、身体卷曲、抽筋等戒断症。一旦成瘾极难戒除。

二十七、什么是冰毒?其危害性有哪些?

冰毒,化学名称叫甲基苯丙胺,是以麻黄素为原料,经提炼合成出来的一种白色细微状结晶物质,其形状与普通冰块相似,故称之为“冰毒”。“冰毒”最大的特点是第一次使用便会上瘾,毫无办法解脱,因此,它被称为“毒品之王”。它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死亡。

二十八、什么是可卡因?其危害性如何?

可卡因俗名“可可精”,是从古柯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属中枢神经兴奋剂,其盐类呈白色晶体状,无气味,味略苦而麻,易溶于水和酒精,兴奋作用强,也是一种强效局部麻醉剂。

吸食可卡因可产生很强的心理依赖性,长期吸食可导致精神障碍,亦称可卡因精神病。易产生触幻觉与嗅幻觉,最典型的是有皮下虫行蚁走感,奇痒难忍,造成严重抓伤甚至断肢自残,情绪不稳定,容易引发暴力或攻击行为。长时间大剂量使用可卡因后突然停药,可出现抑郁、焦虑、失望、易激惹、疲惫、失眠、厌食。长期吸食者多营养不良,体重下降。

二十九、什么是“摇头丸”?其危害性如何?

“摇头丸”是90年代初以来在我国开始被滥用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毒品之一,通常被称为“忘我”、“快乐丸”等,其主要成份是亚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明的片剂,属中枢神经兴奋剂,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摇头丸”是其俗称,意为射入后会摇头的药丸。

“摇头丸”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对人体有严重危害。服用后表现为:活动过度、情感冲动、性欲亢进、嗜舞、偏执、妄想、自我约束力下降以及出现幻觉和暴力倾向等。

三十、什么是K粉?其危害性如何?

氯胺酮又名凯他敏,俗称“K粉”。白色结晶性粉末,易溶于水,静脉麻醉药,能有选择地阻断痛觉传导,镇痛效果好。主要用于小手术、小儿检查或诊断操作时麻醉诱导及辅助麻醉。

氯胺酮使用过量会对人身体产生毒副作用,一般会引起精神、神经系统的梦幻觉、错觉、分离状态或分裂症,以及尖叫、过度兴奋、烦躁不安、定向障碍、认知障碍、易激惹行为、呕吐等症状。剂量越大,反应越明显。大量使用会引起呼吸抑制、使人成为植物人或死亡。

三十一、常见的毒品有哪些?

常见的毒品有海洛因、冰毒(麻古)、K粉、摇头丸等。

三十二、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三十三、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实施毒品犯罪而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十四、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有哪些特点?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体现了以下特点:

(1)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毒品犯罪分子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他较重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2)普遍规定了财产刑。针对毒品犯罪往往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特点,《刑法》除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刑外,对每一类具体的毒品犯罪都规定了应当或可以判处罚金。

(3)增加了适用刑罚种类。对每一类毒品犯罪,除明确规定适用的主刑外,还规定了相应的附加刑。

三十五、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毒品罪(第347条);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3)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6)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1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2)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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