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标准废止,省林草局开展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现将《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将意见建议邮寄至:slyj5260913@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省森林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责和国家森林认证“对森林经营单位或从事林产品生产或加工、流通等相关企业或机构进行的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食品,是指来自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具有生态、安全、优质、营养特性的食用林产品,包括山地水果、干果、木本油料、林产香辛料、森林蔬菜、森林饮品、林源中药材、菌类等。
森林食品产地环境,是指森林食品生长地的环境,包括产地森林覆盖率,森林健康度,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和空气、土壤、灌溉水等环境。
森林食品基地,是指森林生态环境优良、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经专门机构认定的用于生产森林食品的产地。
第三条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成立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员会),负责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省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数字林草与科技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食品基地组织申报、审核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四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林企事业单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协会、家庭林场等(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均可提出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请。
第五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受理申报截止日期按当年通知执行。
第六条 申报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森林食品基地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
2. 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边界清晰,林权明确。已投产的山地水果、干果、木本油料、林产香辛料等产地面积1000亩以上,森林蔬菜、林源中药材、菌类及其他食用林产品产地面积500亩以上。
3. 产地环境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基地外缘5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与主要交通干线的直线距离1公里以上;基地边界外延1.5公里范围内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土壤和灌溉水的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4. 初级产品的质量要求中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5084-2005)的要求。
5.制定了生产技术规程,有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
6. 建立并实施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监控措施,有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等。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申报书格式参见附件1。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报市(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现场核查: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市(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质量检测合格的申报基地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等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核查意见。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核查标准参见附件2。
第十条 质量检测:申请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报基地的土壤、灌溉水等产地环境质量和初级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出具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评议认定:省认定委员会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对申报基地进行评议认定。通过评议认定的基地,在四川省林业科草原局发布平台上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向社会发文公布,并颁发“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牌匾”。如有异议,由省认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二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证书有效期三年。获证单位在签署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标识使用责任书后,可在其基地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宣传上使用证书和标识。
第四章 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监督审查由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一次。监督审查内容包括基地产地环境、初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森林食品基地证书、标识使用是否规范等。
第十四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获证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基地管理,实行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
第十五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
1.产地环境或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基地未按其制定的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未按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开展技术培训工作,生产和经营过程记录档案不完整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审查的;
4.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将证书、标识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5.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
6、因虚假宣传或广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舆情的。
第十六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后,不得继续使用“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认定证书和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
2.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核查标准
附件1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全称):
(加盖公章)
基地名称:
申报日期:
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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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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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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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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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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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类型 |
□涉林企事业单位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林业专业协会 □家庭林场 □混合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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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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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规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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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所在地(具体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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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品年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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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推广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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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联系挂钩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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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环境质量状况、生产经营管理措施、基地生产组织形式、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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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生产农药、肥料使用情况
农 药 使 用 情 况 |
主 要 病 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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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名称 |
防治 对象 |
使用 方法 |
每次用量 (或浓度) |
全年使用次数 |
末次使用时间 |
采摘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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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虫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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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名称 |
防治 对象 |
使用 方法 |
每次用量 (或浓度) |
全年使用次数 |
末次使用时间 |
采摘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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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 料 使 用 情 况 |
肥料名称 |
使用方法 |
使用时间 |
每次用量 (千克/亩) |
全年用量 (千克/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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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审核意见表
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人: 电话: |
市(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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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人: 电话: |
1.申报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生产过程证明:基地建设方案、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技术标准、培训方案,近3年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
3.质量管理控制措施证明:基地生产、初级产品加工的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重点是投入品管理制度和措施);
4.基地规模证明:基地林权证或基地合作协议(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填写说明
1.申报书用A4纸书面打印装订,封面一律用纸质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印章清晰。
2.基地名称用“XXX县(市、区)XXX乡(镇)XXX(产品品种)森林食品基地”填写。
3.农药名称、肥料名称,请填写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附件2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核查标准
一、否决项
序号 |
指 标 |
标 准 |
1 |
规模 |
基地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边界清晰,林权明确。已投产的山地水果、干果、木本油料、林产香辛料等产地面积1000亩以上,森林蔬菜、林源中药材、菌类及其他食用林产品产地面积500亩以上。 |
2 |
污染源 |
基地5公里范围内无工业等污染源 |
3 |
森林覆盖率 |
以产地为中心,基地边界外延1.5公里范围内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 |
二、一般项(非否决项)
序号 |
指标名称 |
要求 |
1 |
生产管理 |
根据生产技术标准,制定了生产管理制度。 |
2 |
质量管理 |
制定了包括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质量管理制度。 |
3 |
标准化意识 |
有生产技术标准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标准化意识显著提高。 |
4 |
技术标准培训 |
制定了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 |
5 |
生产经营档案 |
有近3年的生产管理记录。 |
6 |
自我检测 |
开展了自我检测或委托检测。 |
三、评判标准
否决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不合格未超过2项,可判定该基地现场符合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的有关要求,否则可判定该基地现场不符合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