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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巴中市非林地林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4-19 00:00 截止日期:2023-05-31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规范我市非林地林木管理,市林长制办公室根据各行业部门管理林木相关规定,起草了《巴中市非林地林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林长制办公室。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5月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电话:0827—5260913

邮箱:1162177485@qq.com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云台街109号

邮编:636000

附件:巴中市非林地林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林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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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非林地林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林地林木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林地林木的种植、日常管护、病虫害防治、采伐更新、流通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林地林木是指非林业用地上生长的树木,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城镇绿化林木、耕地上的零星林木、革命纪念林等。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非林地林木管理主体及范围如下:

(一)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干线道路两侧的护路林、道路绿化林木由交通部门管理,铁路两侧、航空港内林木由发改部门管理;

(三)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护岸护堤林及绿化树木由水利部门管理;

(四)经文旅部门组织评定(认定)的等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保单位内非林地上的风景林木由文旅部门管理。

(五)煤矿、石矿等矿区范围内的非林地上林木由自然资源部门管理;

(六)非林地上由集体和个人栽植的农田防护林、四旁树、散生林木等,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七)非林地上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理;

(八)城镇建设区内林木由住建部门管理;

(九)革命胜地、烈士陵园内非林地上林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

(十)非林地上的天然原生珍稀树木和古树名木由林业部门管理,城镇建设区内珍稀树木和古树名木由住建部门管理、林业部门监管。

第五条 非林地林木种植由管理主体单位或个人负责,按照技术规程进行,因地制宜,优化林分、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保证栽植质量和成效。

第六条 非林地林木由管理主体单位或个人负责日常管护,包括施肥、修剪、毁损恢复、防火、病虫害防治、除草、应急排险等。

第七条 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水库、湖泊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稳定和景观稳定,修枝、整形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各管理主体单位应切实加强所负责林木的管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管护组织或配备落实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责任制度。林木遭受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立即报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迅速处置。

第九条 各管理主体单位应加强督促各项管护措施落实到位,强化林木管护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爱树、护林意识。

第三章 采伐更新管理

第十条 非林地内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城镇林木、旅游景区和名胜古迹林木、革命纪念地内林木采伐,需征得管理主体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伐更新。

对下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林木,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林木,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林木,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非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木采伐更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土地上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用作薪柴的除外)采伐,需先报当地村委会备案并开具证明,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十三条 非林地上林木采伐后,有更新规定的,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采伐的经营管理组织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新。

第四章 流通管理

第十四条 凡胸径达5厘米以上的非林业用地上人工种植的采伐林木(木材),凭相关合法来源证明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并在林业植物检疫证书备注栏注明“非林业用地的林木”,随货同行。

申请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法人证(单位)、营业执照(企业)、个人身份证;

(二)四川省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报检单;

(三)检疫合格材料(现场检疫合格材料、实验室检验合格材料或除害处理合格材料);

(四)产地检疫合格证。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进入市场交易,需提供村组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林业站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签注意见,依法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

第十六条 采伐的林木如有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律不准流通。

第十七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严禁收售疫木及其制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规采伐非林地林木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种。

第十九条 违规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非林地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林地上林木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非林地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一条 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非林地上天然原生珍稀树木和古树名木采伐或移植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5月30日,巴中市林业局在巴中市林业局网站公开收集广大市民对于《巴中市非林地林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宝贵意见,未收到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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