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交流 > 征集调查

关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19-11-18 16:30 截止日期:2019-11-29 16:3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强化监管措施,经过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为我国森林面积持续增长提供了空间保障。但仍有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违法使用林地问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以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度假养老等建设名义违法违规搞房地产开发、建高档住宅别墅等,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强化监管措施,提高服务能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必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林地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进一步加大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力度,从严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坚守林地保有量底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认真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实现林地科学管理、提高林地保护利用效率的重要依据。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力推进“以规划管地、以图管地、以用途管地”各项措施的实施。严禁擅自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上及时更新。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

三、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等将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防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挤占林地。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生的,要组织开展清查登记并拿出恢复森林植被方案,限期恢复森林植被。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经营单位要做好开垦林地恢复森林植被的带头示范作用,对迁延已久毁林开垦形成的耕种地,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进行科学评估,对位于山坡上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块要制定还林规划,恢复森林植被。

(二)从严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不得超定额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避让公益林地和天然林林地,特别是公益林和天然林中的乔木林地。严禁擅自改变公益林地性质,禁止为了开发建设而随意调整公益林地的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

1.禁止使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林地,从事与其总体规划或主体功能不相符的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使用城乡规划范围外的林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以及私人别墅等高档住宅使用林地。

2.矿产开发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不得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严格控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天然林林地。矿产采选过程中,需要建设的尾矿库不得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林中的乔木林地,占用其他林地的,在尾矿库闭库后(废弃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

3.严禁以临时占用林地为名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占用林地原则上不得占用乔木林地。高速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修建便道等临时占用林地的,要尽量避让天然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

严格执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的界定范围,不得以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为名使用林地从事与林业生产服务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要严格执行相关工程设计标准,严禁超标准建设。

4.开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文化体验等建设使用林地,必须符合相关发展规划,鼓励充分利用林区、林场、村庄等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修建木栈道、林中步道、放置移动类设施等、从事林下经济活动建设必要的管护设施和放置生产资料库房等,按不改变林地用途对待,但要严格控制建筑占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上述设施建设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对已经建成的上述设施要开展清理排查,凡是不符合相关发展规划或存在生态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拆除或搬出。

5.支持殡葬事业改革,殡葬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林草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可以联合民政部门做好选址工作,划定一定区域的森林和林地作为生态树葬试点,树葬区不改变林地性质,在无立木林地上要栽植纪念树。树葬区不得设立坟头,可采取卧碑或在树上挂二维码的方式纪念,纪念活动禁止用火。

四、做好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一)严把林地审核审批关。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受理和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不得越权或化整为零审核审批。林草主管部门的林地审核意见是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的前置条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直接使用林地的依据。

(二)规范办理使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对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民生等项目,林草主管部门下发审核同意书后,可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对经营性项目,林草主管部门下发审核同意书后,必须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对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可以凭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三)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意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和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效率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的下放、委托工作,压缩办理时限,压减申报材料,提高审核审批效率。国家林草局已明确取消的申报材料,不得再要求用地单位提供。鼓励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加强林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工作,探索推进“互联网+林地管理”模式,创新林地管理方式,提升林地管理服务效率。

(四)强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质量审查。可行性报告成果是林地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内业核对、外业查验等方式对疑似问题成果开展技术审查,对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要给予责任追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五、加强林地保护监管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动态监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的随机抽查工作;对少批多占、不按批准用途使用林地等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同时,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通过内业比对、现地核实、合法性判定等方式对所辖区域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存在问题突出的省份,国家林草局将减少下达下年度林地定额的额度,不给予国家备用定额支持。

(二)加大森林资源监督力度。国家林草局各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森林督查、日常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检查等,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地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使用林地问题,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可能造成违法使用林地的苗头性问题,及早介入,做好防范;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应及时督办并向国家林草局报告。国家林草局对不报告、不督办的要进行约谈,取消单位年度评选先进资格,问题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启动问责机制。

(三)加大林地保护宣传力度。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安排,通过媒体等方式做好林地保护管理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全社会保护林地共识,营造良好的林地保护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日。

 

 

 

 

请于2019年11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您的宝贵意见、建议(电子邮箱:lindichu@163.com,传真:010-8423849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 *联系方式:

  • *您的意见: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