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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巴中市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6-12 00:00 截止日期:2023-07-13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根据《巴中市司法局关于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巴市司发〔2023〕6号)要求,市林业局已对《巴中市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林业局。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12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电话:0827—5260915

邮箱:1121747797@qq.com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云台街109号

邮编:636000

巴中市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融资渠道,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绿色金融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权利人以合法、未来可持续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收益作为质押担保,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具备林权抵押贷款同等功用的一种创新型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是指集体、个人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列入保护或停伐后,在较长时期内稳定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办理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应遵守诚信守法、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等原则,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合同。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质权人,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权益人为出质人,申请贷款的为债务人,为债务人提供价值担保或一定价值担保物的为担保权人。

第四条 对积极开办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支持林业发展成效较好的金融机构,在符合政策条件的前提下,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适当给予支农再贷款等政策激励,巴中市金融工作局将在年度考核、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加分。

第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告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理政策,并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并同意质押的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且其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区划纳为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理,享有财政补助资金收益权的企(事)业法人、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为法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或核准,并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二)信用良好,享有可持续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收益权,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在申请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作为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收益入账的唯一账户;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享有可持续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收益权,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已在申请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作为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收益入账的唯一账户;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书面决议,并于会议前15日将相关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补偿收益权已按股份到户,但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申请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必须经全体股权人签字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还须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投票表决同意。

第九条 贷款方式。包括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反担保质押贷款等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成立村级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基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本村村民等贷款对象信用增级,优化贷款配置,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条 贷款申请。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质押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三)近3年已获得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收益账单或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收益权证明;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书面印证材料。

第十一条 签订质押贷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申请、经审核认定无误后,签订质押贷款合同。

第三章  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申请人生产经营、产业发展等实际资金需求和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收益权持续年限及金额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收益的20倍(即持续20年的应收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收益)。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产业和相关信贷政策规定,优先用于产业发展和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和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收益权持续年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及林业产业融合的相关贷款,应根据生产活动周期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借款人的,且同意质押担保决议由村民(股民)代表会议作出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以本届村委任期为限。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具体根据借款期限、用途、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符合林业贴息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可以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及利随本清或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期限较长的,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等分期还款方式。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质押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的登记机构,质押登记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十八条 变更登记。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如需办理质押变更登记的,还需要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注销登记。担保权人应在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贷款结清证明向办理质押登记机构申请应收账质押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信息互通。担保权人应当在办理完成质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函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担保权人应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规定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备案信息库,内部实现质押登记备案信息与林权流转、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理机构共享。外部实现质押登记备案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互通。防止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将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公益林流转给第三方、重复质押登记、调整公益林区划或被征占用等情况。

第五章  质押担保财产管理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期间,出质人必须忠实履行公益林(天然商品林)保护职责,不得进行重复质押担保、不得变更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账户、不得申请公益林变更或调出。因第三方工程建设需要必须依法征占用的,当地林业部门应及时告知担保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函告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银行金融机构应与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林业政策、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权经营管理相关情况及变动信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五条 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质押登记和备案事项建档造册和动态更新,并实行内部信息通报。

第二十六条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提前清偿的,质权人应当及时注销质押登记和备案。

出质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情形,质权人应与出质人协商以质押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贷款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进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XX年。

征集结果
    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12日,巴中市林业局在巴中市林业局网站公开收集广大市民对于《巴中市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的宝贵意见,未收到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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